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3民初891号

王某某与姜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89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姜某某,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欲与被告自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