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891号
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姜某某,男,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欲与被告自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