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652号原告孟庆莹。委托代理人黄爱国,天津瑞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电影管理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7号。法定代表人路佃圣,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伟,天津永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莹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电影管理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莹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