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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718号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卫生院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卫生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718号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卫生院,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西河南村。负责人赵友强,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平,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卫生院职工。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道33号。负责人刘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秀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北路1号。负责人刘进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贵景,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爽,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卫生院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卫生院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西河南卫生院负担。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