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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25-1号

雷伟程、吴自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伟程,吴自旺,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25-1号

申请执行人:雷伟程,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吴自旺,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执行人:俞小貂,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执行人: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东乡县。

法定代表人:俞小貂。

被执行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跃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赣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自旺、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2014)赣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吴自旺、俞小貂归还申请执行人雷伟程借款本金385.0685万元及利息(按执行依据计算);

二、被执行人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315.0685万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执行依据计算);

四、被执行人吴自旺、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共计45560元,本案执行费69446.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吴自旺、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84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熊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