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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018号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018号

原告:王某,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李德方,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隗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