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513号
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红权,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锡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诉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巢湖市富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市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彩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