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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财保18号

夏奥与白川、李其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夏奥,白川,李其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财保18号申请人夏奥,住四川省大邑县。被申请人白川,住四川省大邑县。被申请人李其蓝,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人夏奥因与被申请人白川、李其蓝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川、李其蓝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夏奥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奥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其蓝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转让、变卖或另作他项抵押、担保;

二、对申请人夏奥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转让、变卖或另作他项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实施诉前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