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180号罪犯董志强,男,汉族,1992年5月18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杜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董志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董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三万元,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另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可酌情从宽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