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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3180号

罪犯董志强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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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180号罪犯董志强,男,汉族,1992年5月18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杜刑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董志强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董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三万元,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另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可酌情从宽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