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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909-1号

孙某某与白某、徐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某某,白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909-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徐某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孙某某与白某、徐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某、徐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97875.57元全部未能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执字第009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