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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3261号

罪犯谭善章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谭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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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261号罪犯谭善章,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滁琅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善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

被告人谭善章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滁刑终字第00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谭善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25日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京城、李照元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徐正春、卢雪梅,罪犯谭善章、证人金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谭善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谭善章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善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履行了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谭善章的陈述及证人金涛证言证实,罪犯谭善章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1)滁琅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及交款单据证实,该犯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并履行了全部财产刑。

本院认为,罪犯谭善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