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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1008号

孙红霞与解永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红霞,解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008号

申请执行人:孙红霞,女,29岁,汉族。

被执行人:解永红,男,30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孙红霞与被执行人解永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5)鄂前执字第100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