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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3560号

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560号

原告:严某。

被告:陈某。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徐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