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560号
原告:严某。
被告:陈某。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徐燕 搜索“”
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3560号
原告:严某。
被告:陈某。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剑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徐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