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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519号

陈艳平、临海市港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艳平,临海市港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51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艳平,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湘市,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海市港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上四份村。

法定代表人:张贤苗,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艳平因与被申请人临海市港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民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艳平申请再审称:陈艳平于二审时向法院提交了14组新证据,但二审法院不予接受,也未作为新证据进行审查。陈艳平向二审法院申请向医院调取证据,证明肺移植以及右胸塌陷手术医疗费用,原审法院未予调取,致使陈艳平败诉。据此,陈艳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陈艳平于二审阶段提交六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故本案中不存在陈艳平所称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至于陈艳平申请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该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原审未予调取并无不当。综上,陈艳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艳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飞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玥

代理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妍?PAGE?1?·?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