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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260号

孔祥玉与孔令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孔祥玉,孔令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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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孔祥玉。被告孔令存,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玉与被告孔令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德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