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孔祥玉。被告孔令存,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玉与被告孔令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德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雷 来自
孔祥玉与孔令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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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孔祥玉。被告孔令存,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玉与被告孔令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德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