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947号
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1351c。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泰美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职务:董事长。代理人:焦建军。
被告:瓮安仁和医院,社会信用代码:522725000165421。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环城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熊仕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瓮安仁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7元,减半收取1173.5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敦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乃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