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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610号

史金明、刘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史金明,刘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金明,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张村驿镇川口行政村村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琦(又名刘富中),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县水政水资源管理局职工,住富县种子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张广才,富县富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峻青,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富县审计局干部,住陕西省富县富城镇正街15号政府家属楼。系被上诉人刘琦之妹夫。

上诉人史金明因与被上诉人刘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金明,被上诉人刘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才、王峻青,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史金明与被上诉人刘琦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认定事实不清。必要时可与相关土地部门联系,进行确认。另原审判决对一审庭审后判决前的证据材料未进行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程晓元

审判员  周俊杰

审判员  牛 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