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建,农民。被执行人刘先明,农民。申请执行宋明建与被执行人刘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张西国
审判员 李世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东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