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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720号

宋明建与刘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明建,刘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720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建,农民。被执行人刘先明,农民。申请执行宋明建与被执行人刘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张西国

审判员 李世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东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