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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877号

鄂托克前旗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877号原告鄂托克前旗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秉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挨存,男,汉族。被告王晓红,女,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前旗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托克前旗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托克前旗万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边子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