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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482号

胡道荣诉被告四川省天朋牧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道荣,四川省天朋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482号原告胡道荣,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7日,住宣汉县。被告四川省天朋牧业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梧桐梁社区关家院小区C栋2-10-2号。

法定代表人:涂家梅本院在审理胡道荣诉被告四川省天朋牧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琴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