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2民初1004号
原告(互为被告):陶明齐,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吕荣甫,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互为原告):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桥头镇井王村104国道旁窑厂,组织机构代码55456506-2。
法定代表人:翁兴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明齐诉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与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伟国建材公司)诉陶明齐劳动争议案,本院分别于2016年3月9日和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由
审判员王凤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陶明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荣甫、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明齐诉称:2015年1月11日,包工头陈华连将其带到桥头镇井王村104国道旁的伟国建材公司(窑厂)工作。2015年3月28日12时左右,陶明齐在单位半成品车间正常工作时,机器出现故障,造成陶明齐多处受伤,陶明齐要求到外地医院治疗,用人单位不同意,就在当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00多元。2015年3月29日,用人单位才把陶明齐送到蚌埠市第八人民医院治疗,住院6天;2015年4月14日,陶明齐又入蚌埠市中山医院治疗(行二次手术),住院6天。2015年6月18日,陶明齐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2月22日陶明齐被鉴定为10级伤残。陶明齐现诉讼要求,一、解除陶明齐与伟国建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由伟国建材公司赔偿陶明齐:1.医疗费6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00元(3300元×7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200元(3300元×4个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00元(3300元×5个月);5.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1350元(自2015年3月29日至2016年1月11日);6.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6天);7.营养费180元(30元×6天);8.交通费300元;9.住院护理费654元(6天×109元);10.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11.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91304元。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辩称:陶明齐是2015年4月14日受的工伤,公司已经为其缴纳了包括工伤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护理费、伤残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陶明齐的月工资标准是2000元/月,陶明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高于其工资标准,应按照其工资标准2000元/月支付,陶明齐所主张的停工留薪期过长,按安徽省人社厅所制定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是3个月,陶明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都过高,其主张的标准是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的标准,而陶明齐是工伤,工伤的标准与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的标准是有区别的;护理费标准问题,陶明齐主张的标准在工伤案件里应是其工资的80%,陶明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在工伤里是没有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2月陶明齐到该单位上班,2015年4月14日陶明齐在工作中受伤,2015年6月18日,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陶明齐为工伤。用人单位从2015年4月至6月为陶明齐办理了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包含工伤保险,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陶明齐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现诉讼要求不支付陶明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200元;诉讼费由陶明齐负担。陶明齐辩称:应当驳回伟国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诉称为陶明齐购买2015年4月到2015年6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事实存在,但不是起诉状中所说的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陶明齐不予认可单位已经为其购买至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陶明齐的工伤发生时间是2015年3月28日12时,2015年3月29日用人单位把陶明齐送到蚌埠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右手中环指远节离断伤。陶明齐的工伤发生在用人单位购买各项保险之前,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所记载的陶明齐工伤发生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该工伤发生时间是用人单位提供并采取欺骗手段瞒报日期的结果,其目的是想骗取资金。综上,伟国建材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依法驳回伟国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2015年农历正月十一),陶明齐入104国道旁的伟国建材公司(窑厂)工作。2015年3月28日12时左右,陶明齐在单位(建筑用砖)半成品车间正常工作时,机器出现故障,造成陶明齐右手中环指远节离断伤。2015年3月29日,陶明齐被送至蚌埠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4月4日出院;2015年4月14日,陶明齐又入蚌埠市中山医院住院治疗(行二次手术),于2015年4月20日出院,陶明齐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已由伟国建材公司支付。2015年4月24日伟国建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6月18日陶明齐被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认定2015007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陶明齐工伤发生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2015年11月10日陶明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12月22日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滁鉴定20150948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鉴定结论为:陶明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2016年1月18日陶明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伟国建材公司赔偿其:1.医疗费600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00元(3300元/月×7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200元(3300元/月×4个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00元(3300元/月×5个月);5.停工薪留期间的工资31350元(自2015年3月29日至2016年1月11日);6.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天×6天);7.营养费180元(30元/天×6天);8.交通费300元;9.住院护理费654元(6天×109元/天);10.伤残鉴定费280元。上述费用合计86304元。明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明劳人仲裁字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由伟国建材公司支付陶明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元(2000元/月×7个月);
二、由伟国建材公司支付陶明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3200元;
三、由伟国建材公司支付陶明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00元;
四、由伟国建材公司支付陶明齐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2000元/月×3个月);
五、由伟国建材公司支付陶明齐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20元/天×6天);
六、驳回陶明齐的其他仲裁请求。另查:伟国建材公司为陶明齐办理了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现陶明齐及伟国建材公司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相关劳动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合并审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或者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为,一、陶明齐的工资标准;
二、陶明齐主张解除与伟国建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
三、伟国建材公司应当支付陶明齐相关工伤待遇的范围与金额。
一、陶明齐的工资标准陶明齐主张其工资标准为3300元/月,伟国建材公司辩称,陶明齐的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员工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标准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伟国建材公司虽然提供劳动合同的相关工资约定,以证明陶明齐的工资标准为2000元/月,但陶明齐不认可该约定。本院审查认为,对于员工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最能够真实反映员工工资实际,即便双方对员工的工资(劳动报酬)确有约定,也不能替代工资发放记录,因伟国建材公司未提供陶明齐工资发放记录,即未尽举证责任,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确认陶明齐主张的工资标准(3300元/月)成立。
二、陶明齐主张解除与伟国建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工伤职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陶明齐请求解除与伟国建材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且陶明齐的该请求与其他请求相关联,本院确认陶明齐与伟国建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三、伟国建材公司应当支付陶明齐相关工伤待遇的范围与金额《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陶明齐已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的陶明齐工伤发生时间与实际发生时间有差异,但不影响陶明齐所受伤为工伤的根本性质。现根据《办法》的上述规定,对陶明齐请求伟国建材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问题:1.医疗费600元,因陶明齐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费票据,不论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伟国建材公司支付,其该项请求,均不应当得到支持。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00元(3300元/月×7个月),陶明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陶明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其工资标准为3300元/月,故陶明齐主张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为23100元(3300元/月×7个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伟国建材公司未能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陶明齐不能享受该项工伤待遇,伟国建材公司应当赔偿陶明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损失23100元(3300元/月×7个月)。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200元(3300元/月×4个月),陶明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其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赔偿标准及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陶明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损失为13200元,该项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伟国建材公司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故应当由伟国建材公司赔偿陶明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损失132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00元(3300元/月×5个月),该项费用属于用人单位支付费用范围,陶明齐主张的费用标准及数额未违反相关规定,本院确认陶明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损失为16500元(3300元/月×5个月),该费用应当由伟国建材公司支付。5.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1350元(自2015年3月29日至2016年1月11日),陶明齐为右手中环指远节离断伤,其主张的停工留期过长,不符合规定;伟国建材公司主张陶明齐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伟国建材公司主张的陶明齐的停工留薪期符合本案实际,本院确认陶明齐的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陶明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损失为9900元(3个月×3300元/月),该项费用应当由伟国建材公司承担。6.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天×6天),因陶明齐系在统筹地区外的蚌埠市第八人民医院及蚌埠市中山医院住院治疗,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及数额符合规定,应当由伟国建材公司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7.营养费180元(30元/天×6天),因营养费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陶明齐的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陶明齐要求伟国建材公司赔偿其营养费18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8.交通费30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陶明齐两次到统筹地区外的医院住院治疗,其主张的交通费损失数额合理,本院确认陶明齐的交通费损失为300元,伟国建材公司应当赔偿陶明齐交通费损失300元。9.住院护理费654元(6天×109元/天),陶明齐因工伤而住院治疗,需要护理,其主张的是工伤期间的护理费,性质属于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其主张的护理期限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主张的护理费标准也基本符合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即4194.5元/月×80%,为3355.6元/月,即111.85元/天),本院确认陶明齐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损失为654元,该费用应当由伟国建材公司支付给陶明齐。10.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该费用系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支出,陶明齐的该主张合法有据,伟国建材公司应当赔偿陶明齐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11.精神抚慰金5000元,精神抚慰金损失不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陶明齐请求伟国建材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对陶明齐的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陶明齐与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二、由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陶明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00元(3300元/月×7个月);
三、由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陶明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200元(3300元/月×4个月);
四、由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陶明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500元(3300元/月×5个月);
五、由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陶明齐停工留薪期工资损失9900元(3个月×3300元/月);
六、由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陶明齐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30元/天×6天);
七、由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陶明齐交通费300元;
八、由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陶明齐停工留薪期护理费654元;
九、由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陶明齐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
十、驳回陶明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驳回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明光市伟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元,由陶明齐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第三十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工伤医疗费、康复费;(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伤残辅助器具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丧葬补助金;(十)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一条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工伤复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四)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