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华。
被执行人:毕志敏。
被执行人:毕友胜。我院执行的李国华诉毕志敏、毕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百度搜索“”
李国华与毕志敏、毕友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华。
被执行人:毕志敏。
被执行人:毕友胜。我院执行的李国华诉毕志敏、毕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