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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211号

李国华与毕志敏、毕友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华,毕志敏,毕友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华。

被执行人:毕志敏。

被执行人:毕友胜。我院执行的李国华诉毕志敏、毕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秀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