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919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兰
被执行人:郭俊华申请执行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郭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审结。该案(2015)禹商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王文海应交禹城市黄河淤泥烧结砖新型建材厂租赁费(自今日起尚未列支款)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