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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字第919号

李玉兰与郭俊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兰,郭俊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919号

申请执行人:李玉兰

被执行人:郭俊华申请执行人李玉兰与被执行人郭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审结。该案(2015)禹商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王文海应交禹城市黄河淤泥烧结砖新型建材厂租赁费(自今日起尚未列支款)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