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5执510号

柳州市贺尔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韦双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市贺尔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韦双成,滕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贺尔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碑路红卫市场东区13号。法定代表人贺道洪,总经理。被执行人韦双成,男,1961年12月2日生,原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滕华,女,1961年8月15日生,地址柳州市。柳州市贺尔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韦双成、滕华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书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岀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滕华、韦双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贺尔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滕华、韦双成偿还合同货款190112.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双成榺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人行、民政、酒店住宿、工商、车辆、房屋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双成、滕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韦双成已被判刑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滕华有一套房屋,已被本院查封,将对该房采取评估拍卖措施。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完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双成、滕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州市贺尔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院本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453号民事判书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棋柱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胡李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