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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358号

林祥宝与任德坤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民间借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祥宝,任德坤,龚书贞,林典星,郑绣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祥宝,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上诉人任德坤,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龚书贞,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原审被告林典星,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郑绣缤,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上诉人林祥宝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2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林祥宝上诉称:本案讼争借条约定的履行地并非实际履行地,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履行地为鼓楼区。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本案讼争借条第四条约定“因本借条及本借条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纠纷,由借款行为所在地(福州鼓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应当视为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合同履行地约定为福州市鼓楼区,并把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履行地点是否一致,并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霞

代理

审判员  缪羽

代理

审判员  魏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