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赵某某、蒋某某、蒋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澄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江支公司赔付的费用实际由蒋某某、赵某某、蒋某某、蒋某某领取278828元,由李茂全领取3297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的赔偿款金额与判决书判决的赔偿款金额不一致,判决书确认的赔偿款为278828元,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赔偿款为311800元,本案在立案时立案庭也没有发现问题,故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书,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2执1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亚兵执行员 李 东执行员 李云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