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帅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继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方军,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恒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帅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恒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613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同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