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被执行人:严秋如,男,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海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凤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新丰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秋如,总经理。
被执行人:严凤英,女,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
被执行人:黄国生,男,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黄海根,男,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兴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秋如、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江西信丰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严凤英、黄国生、黄海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秋如、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江南茶仓商贸有限公司、江西信丰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严凤英、黄国生、黄海根应归还借款2440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229.5元、执行费3560.6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海根、江西国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国生的银行存款,共计104451.74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