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执37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居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居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张利剑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