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居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居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玉兰
审判员 张利剑
审判员 关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