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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终1729号

刘世财、娄义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世财,娄义平,刘光全,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光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终17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世财,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牟泰勇,系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情娜,系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娄义平,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牟泰勇,系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情娜,系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光全,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磊,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78032-2。住所地:遵义市中华路幸福巷**号。法定代表人冉光云,职务: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冉光云,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卜台村太坪组033。上诉人娄义平、刘世财因与被上诉人刘光全、一审被告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泽野公司)、一审第三人冉光云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商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商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娄义平、刘世财。

审 判 长  康 龙

代理

审判员  张钉铭

代理

审判员  马天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