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终17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世财,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牟泰勇,系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情娜,系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娄义平,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牟泰勇,系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情娜,系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光全,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磊,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78032-2。住所地:遵义市中华路幸福巷**号。法定代表人冉光云,职务: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冉光云,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卜台村太坪组033。上诉人娄义平、刘世财因与被上诉人刘光全、一审被告遵义新泽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泽野公司)、一审第三人冉光云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商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民商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娄义平、刘世财。
审 判 长 康 龙
代理
审判员 张钉铭
代理
审判员 马天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