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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初266号

徐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亳州市谯城区,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亚龙、宋向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7月份至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付金龙、王海生(均另案处理)先后在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孟沃村、秦古洞村、陈楼村开设赌场,并为赌场提供赌具(牌九),三人以推牌九的形式多次组织靳某1、蒋某、张某2、李某3、罗某、王某1、李某4(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每场赌资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赌资数额巨大。徐某某非法获利六千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6、7月份至10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付金龙、王海生(均另案处理)先后在亳州市谯城区沙土镇孟沃村、秦古洞村、陈楼村开设赌场,并为赌场提供赌具(牌九),三人以推牌九的形式多次组织靳某1、蒋某、张某2、李某3、罗某、王某1、李某4(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每场赌资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赌资数额巨大。徐某某非法获利六千元。另查明,徐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于2016年2月19日开始执行,徐某某在该案中被审前羁押8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情况说明材料证明,涉案物品被扣押的情况。3、证人孟某1证言证明,2015年5、6月份,付金龙、王某3、徐某某在其村推牌九。后让其找场地,每场给其100元钱。牌局从下午3点多钟开始,直到晚上,10多天换一个地方。每场有10多人到30多人,每次下注10元至500元,一场赌资2、3万元。经常参赌的有沙土集上5、6个人,还有城里的人。有人看“水箱子”,有人放高利贷,还有人放风。平均每场“抽水”3、4千元,赌资在2万元左右。其共获利3000元左右。付金龙、王某3拿的多点,徐某某拿的少点。4、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付金龙在其家屋后边找人推牌九,用其家的水、电,每次给100元钱,其共获利780元。付金龙是局头。5、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5年7月份,其去沙土镇闸口牌局7、8次,局头是徐某某、王某3、付金龙。9、10月份,其去沙土镇陈楼牌局6、7次,局头是徐某某、王某3,付金龙。其放6次钱,共获利2000多元。每场10多人,最多20-30人,每次下赌注10元至200元,输赢有5、6千元。6、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孟沃牌场局头是付金龙、王某3,后来张某4、徐某某也加入进来,其放爪子钱20多次。陈楼牌场场地是李某1提供的,局头是付金龙、王某3、徐某某,其放爪子钱10多次。秦某赌场局头也是付金龙、王某3、徐某某等人。其共获利3000多元。赌具是局头买的。经常来牌的有李某6、蒋某、李某5、李某3等、还有几个女的。7、证人胡某证言证明,2015年3、4月份,其到孟某1家的赌场里,放钱给蒋某等人,共获利2000多元。8、证人靳某1证言证明,自2015年农历4、5月份开始,沙土的徐某某、付金龙、王某3让其去孟某2和的牌局捧场,在场的还有张某4。每天下午2、3点钟开始,5、6点钟结束,有3、4个月的时间,每次有10多人,多时20-30人。9、证人蒋某证言证明,自2015年3月份,在3个月时间内,其多次到付金龙、王某3在孟某2孟某1家拢的牌场里赌博。10、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自2015年4、5月份,其10-20次到付金龙、王某3在孟某2拢的赌场里赌博,共输5、6万元钱。11、证人李某3证言证明,其多次到付金龙、徐某某在孟沃村、秦胡洞坝子上、陈楼村李坤龙家后边树林里和的牌场参与赌博,每次下注10元至300元,赌具是局头提供的,每次少时有6、7个人,多时有20-30个人,参赌人员有付金龙、徐某某、张某4、王某3、刘某、李某6、蒋某等人,蒋赛负责“打水”,还有放爪子钱的。12、证人罗某证言证明,2015年农历8月份,其多次到沙土镇陈楼村赌博,局头是付金龙、王某3、张某4、徐某某,其帮局头帮两次堆,看过两次“水箱子”,其余在来牌。每场最少10多人,最多20-30人,每次下10至200元,“抽水”2、3千元,每场输赢在1万元左右,其共输4千元左右。13、证人李某4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到5、6月份,其多次到付金龙、王某3在孟某2孟某1家和的牌场赌博,参赌人员有付金龙、王某3等人。14、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5年9月份,付金龙在沙土镇陈楼合的场子,让其去玩,其共输一万多元。局头是付金龙、王某3、徐某某,赌场有放爪子钱的,还有看水箱子,每场少时有10来个人,多时30人左右。15、证人李某5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王某3、付金龙、张某4在孟某2合牌局,其参与过多次。后搬到陈楼村,徐某某也加入进来,共4个局头,经常来牌的有付金龙、王某3、张某4、李某6、李某3等人。场子里负责打水的,有放爪子钱,每场来牌的有10多个人。16、证人李某6证言证明,2015年3、4月份到10月份,其多次到孟沃、秦某、陈楼等地赌博,付金龙、王某3、徐某某、张某4开设的赌场,其总共去了5、6次,共输了1千多元。后场子挪到沙土秦某沟坝子上,其去2、3次,输几百元钱。赌场都是用骨牌推牌九,下注每次10元至500元,每场抽水1、2千元。参与人从10人到30人不等。赌具都是局头提供的。17、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付金龙和王某3和牌局,后来徐某某、张某4也加入了,赌场设在王竹园粮站旁边树林里、孟某2、沙土南街收废品的东边、孟沃闸、张店子、秦某等地。经常进牌场的有周边乡镇的人。牌场有“水箱子”,付金龙、王某3、张某4、徐某某几个人拿“水箱子”,每场有7、8万元的输赢,多的有10多万元。牌场里放高利贷的,场外有放风的。18、同伙人付金龙供述证明,自2015年3月份开始,其和王某3在孟某2合场子,开始不“打水”。到8月份,徐某某过来了,才开始“打水”,赌场又搬到秦某的坝子上,其和王某3给徐某某帮忙,徐某某共给其4千元钱。其和王某3在李某1家后边合的场子,有10天时间,到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找到,其获利2千元钱。其在赌场里输4、5千元。19、同伙人王某3供述证明,自2015年3、4月份,其和付金龙在沙土镇孟某2合赌场,每次下注10元至200元,经常参与赌博的有李某6、李某5等,平均每天赌资4千元钱,“抽水”200元钱,赌资共1、2万元。张某1和胡某放爪子钱。后来,徐某某提出人多,地方小,赌场又搬到树行子里,赌博用的桌子是付金龙拉去的,牌九是其和付金龙买的,“抽水”由徐某某来分配。后在陈楼、闸口、秦某几个地方轮换赌场。每场最少10-20个人,最多30多人。有放爪子钱的,有放风的。20、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7月份左右,付金龙、王某3联系其去沙土开赌场,先后在孟沃、陈楼、秦某村合牌局,推牌九赌博。基本上从每天下午3、4点钟开始来牌,直到晚上6、7点钟,每场有20多人,多的时候有30多人。其从中间分6000元左右。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证人对徐某某等及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2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1月2日被抓获。23、刑事判决书等证明,徐某某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徐某某在开庭前被取保候审,所判处的拘役于2016年2月19日开始执行,徐某某在该案中被审前羁押8日。24、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此之前还犯赌博罪,系漏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莉

审 判 员  薛跃文

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轩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