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初445号
原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戴云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娘军,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亲林,男,1967年9月5日出生。
被告:吴金凤,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
原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建设公司)诉被告穆亲林、吴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业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亲林、吴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业建设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12��5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利率。后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给付2012年12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9月5日为132000元)。原告泰业建设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银行进账单,证明原告实际支付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6月,并约定月息2分。被告穆亲林、吴金凤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当事人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能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穆亲林向泰业建设公司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安徽泰业建设公司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月利息贰分计算,2014年6月还款。当日,泰业建设公司转账支付穆亲林2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穆亲林未按约还款,遂成讼。另查明:借款时穆亲林、吴金凤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24日于芜湖市弋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穆亲林向原告借款,有借条、银行进账单证据予以证实,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借条中已明确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穆亲林未按约还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穆亲林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定除外情形,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吴金凤应负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穆亲林、吴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泰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80元,公告费560元(已交至报社),合计6840元,由被告穆亲林���吴金凤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斗胜
代理
审判员 吴贤佼
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滕小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款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