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5民初691号原告李久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房屋修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房屋修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培刚,经理。被告刘培刚,成年。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葛洪海,局长。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久义诉被告、房屋修建公司、刘培刚、枣庄市台儿庄区房地产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德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