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003号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被告***,男,身份证号***,住岳阳市***。担保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3.6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的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326**号房屋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326**号房屋;
二、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3.6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剩勇
审 判 员 陈正荣
代理
审判员 方 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