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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003号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003号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被告***,男,身份证号***,住岳阳市***。担保人***,男,汉族,身份证号***,住岳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3.6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的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326**号房屋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1326**号房屋;

二、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53.6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剩勇

审 判 员  陈正荣

代理

审判员  方 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