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368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商银行(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东明县。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友方,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赵普叶,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商银行(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友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友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48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友方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在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卫军
审 判 员 刘朝林
代理
审判员 董富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