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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140号之四十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杨统海、赵凤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杨统海,赵凤英,刘振山,田德良,杨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140号之四十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

被执行人:杨统海

被执行人:赵凤英

被执行人:刘振山

被执行人:田德良

被执行人:杨国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国庆在工商银行禹城市支行账户上存款2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