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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903-1号

范其玉与潘家锋、费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其玉,潘家锋,费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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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03-1号

申请执行人:范其玉。

被执行人:潘家锋。

被执行人:费桂平,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皖天长市人,住天长市汊涧镇郜山村三营队**号。范其玉与潘家锋、费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范其玉于2015年9月22日依据本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家锋、费桂平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家锋、费桂平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保林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