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903-1号
申请执行人:范其玉。
被执行人:潘家锋。
被执行人:费桂平,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皖天长市人,住天长市汊涧镇郜山村三营队**号。范其玉与潘家锋、费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范其玉于2015年9月22日依据本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家锋、费桂平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家锋、费桂平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保林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