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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23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汪智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汪智利,汪胜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23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余翀,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清辉,该员工。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汪智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智利。被执行人汪胜娟,系汪智利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汪智利、汪胜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汪智利、汪胜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汪智利、汪胜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山市汪满田茶业有限公司、汪智利、汪胜娟在银行的存款91718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声润

审 判 员  叶剑峰

代理

审判员  汪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发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