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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593号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亿东中信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亿东中信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内蒙古经济开发区瑞德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跃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谢如,男,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亿东中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石炭井大磴沟昊恒洗煤厂。法定代表人邵列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嘴山市亿东中信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亿东中信煤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谢如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28478元,执行费482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毛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