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团团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照团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团团商贸有限公司欠款45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140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日照团团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双方当事人以查封的股权原价值440万元抵顶执行款本金440万元,申请执行人日照团团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192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团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