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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34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何延忠等695案。被执行人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办事处郭家官庄村通亭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延忠等695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为同一当事人,案件为同类型案件,为提高执行效率,易于执行,降低执行成本,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执行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695案合并执行(详见明细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兰

审 判 员  苑振都

代理

审判员  张 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