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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3166号

罪犯李玉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166号罪犯李玉,男,汉族,1990年6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包刑初字第005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