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34-273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等30人,男,汉族,1980年8月31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东方翼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书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十堰东方翼虎实业有限公司2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刘曙光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永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