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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234-273号

张武与十堰东方翼虎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武,十堰东方翼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34-273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等30人,男,汉族,1980年8月31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十堰东方翼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丹江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书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十堰东方翼虎实业有限公司2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刘曙光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永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