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878号罪犯任新国,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00023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新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各被告人按照鉴定价值共同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6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任新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新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任新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本次为其首次减刑,且未执行财产刑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新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萍
审 判 员 程非
代理
审判员 江曙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