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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执29号

孙行林与江西省中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行林,江西省中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2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孙行林。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南安。申请执行人孙行林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钟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钟劳人仲案字(2015)2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省中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钟劳人仲案字(2015)2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邕

审 判 员  邓有光

代理

审判员  廖保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