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384号
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向群,职员。
被告:林林,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给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董 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