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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281号

侯艳玲与于传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艳玲,于传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侯艳玲,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传荣,男,5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翁牛特旗。侯艳玲申请执行于传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艳玲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权,无车辆,无股权,无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2)翁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月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