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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3329号

刘正祥与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正祥,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329号原告刘正祥。委托代理人屈桂芝。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刘尚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路与人民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祥与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正祥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刘正祥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唐静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晓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