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329号原告刘正祥。委托代理人屈桂芝。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刘尚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路与人民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祥与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富邦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正祥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刘正祥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唐静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晓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