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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湛遂法杨民初字第363号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火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火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湛遂法杨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日光。被告周火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37,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火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子渊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火进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周火进于2008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0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后,至2016年3月11日止,尚拖欠本金8000元和利息。经原告多次派员追收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经本院向被告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火进于2008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1.016%。至2016年3月11日止,尚拖欠本金8000元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签名的借款借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的保护。债务应当偿还,不能按时还贷的经对方同意可以分期分批偿还,但被告没有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故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被告周火进应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限被告周火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和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火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文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