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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2民初70号之一

原告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70号之一原告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桂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于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燕,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韬,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昌柳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鲁0692民初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继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