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70号之一原告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桂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于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燕,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韬,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昌柳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王新华,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鲁0692民初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昌邑华利达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吴小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继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