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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103号

XX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恢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XX发展(武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琼 搜索“”